gjjlc.gov.hnedu.cn 发表时间: 2012-05-14 09:23:47
湘教通〔2012〕247号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 |
各市州教育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我省一些普通高中学校也在不断探索中等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个别市局最近也批复所辖高中举办国际课程班。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校的涉外办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涉外办学项目,由学校在征得市州教育局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各市州教育局不得批复涉外办学项目,已批复的涉外办学项目立即停止招生宣传,不得招生。禁止各普通高中学校举办留学预备班。 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我厅2011年批复举办的引进国外课程实验班在一个办学周期以后须向我厅正式申请举办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报教育部备案。目前,我厅正在就国外课程实验班在实际办学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研究及总结,探索普通高中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先进课程体系、举办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方式,不再审批新的课程实验班。 三、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达到如下条件: 1、应为我省示范性高中,且近3年没有发生违规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2、应与国外合作学校签订合作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项目协议书,并已与国外合作学校开展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校际交流与合作; 3、学校应具备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聘请外籍教师经验,应有专门负责国际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申请举办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具备上述条件的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获得教育部备案编号、我厅下达正式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学。 五、申请举办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须于每年3月或9月向省教育厅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我厅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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