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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代表建议与时俱进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修改高等教育法强化

2020-06-03 19:31 作者: 法制日报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
摘要:来源:法制日报 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是国家全面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领域的制度、法规、政策为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基本依循和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面对全球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和教育竞争,特别是随着...

来源:法制日报

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是国家全面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领域的制度、法规、政策为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基本依循和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面对全球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和教育竞争,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建设。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领衔提交了有关修改高等教育法的议案,建议尽快修改高等教育法。“通过修法,及时将新时代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新理念、新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吸收和借鉴高等教育改革实践的成熟经验和制度创新,回应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是目前必须抓紧完成的。”杨松说。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基础性、指导性法律,现行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制定,2015年作出修改。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了执法检查,这也是该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首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建议适时修改高等教育法,把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和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

“修改高等教育法,不但可以为高等教育依法发展、有序发展、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更可以推动高等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杨松认为,在高等教育法修改中,首要的就是注重全面准确体现国家主流价值观和指导思想,解决“为谁培养人”的立场问题。

在杨松看来,高等教育法还有一个修法重点是着重加强高等教育师德师风规定的完整性。“高等教育法仅在第四十六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师德师风建设,对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工作的指导性远远不够。”据杨松介绍,在全国人大的相关调研中,各个高校也都强烈建议增加关于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规定,以此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因此,杨松认为,高等教育法还要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创新监察监督方式,借鉴负面清单制度和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罚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

此外,鉴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程度具有明显差异,高等教育在区域发展中的定位和需求也有明显差异,杨松认为,国家要注重高等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不能同质化、一刀切。尤其是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统筹权,需要在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有明确系统的规定。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扩大省级政府高等教育统筹方面的改革进展还不够大。”杨松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依法赋权不够。高等教育法只是笼统提出赋予省级政府高等教育统筹权,主要是通过《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的。这既影响了赋权的权威性,也使得赋权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出现摇摆。二是零散授权,缺乏系统性。从1993年以来,已经明确的省级政府高等教育统筹权,散见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若干文件中,局限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调节和专科学校设立与管理等局部领域。这既大大影响了高教改革的进程,也影响了改革的实际效果,使省级统筹改革多数停留在概念层面。

杨松建议通过修订高等教育法妥善解决在高等教育发展权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实现依法系统赋权,清晰界定中央和地方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责权利关系,依法理顺中央与地方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财权、事权关系。同时,进一步规范高校办学自主权建设,把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成果体现在高等教育法中,特别是将细化的高校自主事项写入高等教育法,巩固改革成果,充分激发高等教育发展的生机活力。此外,应把高校服务创新国家建设职责进行更加清晰明确地规范,要专门设立条款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并增加指引性条款,增强其与科技成果转化法之间的协调性,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杨松尤其强调应在高等教育法中设立法律责任一章。“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完善的权责分明的法律责任规范,但是,目前该法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一章,只是在附则中作了部分原则性规定,这在无形中削弱了高校的各项权利和受教育者的权利。”鉴于此,她建议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建立有效的高等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从而进一步强化高等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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