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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制办主任孙霄兵:中外合作办学的路该怎样走

2004-08-27 16:47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的路该怎样走--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4年7月7日第5版...
中外合作办学的路该怎样走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4年7月7日第5版
  
7月1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自去年9月1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以来的10个月,是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从条例的出台到条例实施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开展将更加规范、更加有法可依。

  实施办法对条例有哪些进一步的明确?它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开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参与实施办法起草的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增强操作性,实施办法出台

  记者:制定实施办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施行实施办法意义何在?

  孙霄兵: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虑: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授权,制定有关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立法中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问题,吸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成果,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享受的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明确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规范方面的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

  制定实施办法,主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坚持扩大开放,引进外国优质资源的同时,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制度和政策规定,引导中外合作办学走向引进优质资源的实体性、实质性合作。

  记者: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扶持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孙霄兵:坚持扩大开放,引进外国优质资源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实施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对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取得合理回报作出了具体规定。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创设的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和奖励政策。根据与民办学校同等扶持与奖励政策的原则,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中明确进行规定。合理回报的取得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了九种不得取得回报的具体情形。

  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规范办学,管理规定细化

  记者:实施办法对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保证这些机构规范办学?

  孙霄兵:《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专设一章对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出规定。实施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可以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规定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估。

  规范办学,依法管理,是国家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一个重要方针。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内部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该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记者: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形式,实施办法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哪些具体规定?

  孙霄兵:《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涉及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是制定实施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难题。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和管理的复杂性,实施办法做了如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严格界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项目合作双方只能是同层次和类别的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模式等方面开展合作。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不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规范了项目的审批。实施办法规定原则上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方式,并适当简化手续。即申请举办本科以上层次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项目的审批采取颁发项目批准书的形式。

  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从项目中取得回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原则具体化,保护各方权益

  记者:对于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中学生和教师的权益问题,实施办法有哪些进一步的规定?

  孙霄兵:《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学生和教师权益的保护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并公示,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每年向社会公布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

  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记者:权益保护一直受到中外合作办学者和机构的特别关注,实施办法在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孙霄兵:《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对此原则做出了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如可以依法自主招生;可以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可以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通过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程序、法律责任的严格规定,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如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认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违法的情形时,除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外,还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数字】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地域分布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位居前10位的有:上海(111)、北京(108)、山东(78)、江苏(61)、辽宁(34)、浙江(33)、天津(31)、陕西(29)、广东(27)、湖北(23)等省市,中外合作办学符合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

  --从合作对象国别和地区分布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前10名的是:美国(154)、澳大利亚(146)、加拿大(74)、日本(58)、香港(56)、新加坡(46)、英国(40)、台湾(31)、法国(24)、德国(14)、韩国(12)等。

  --从办学层次分布看,学历教育机构占多数,有372个。其中,初中2个、高中40个、职业学校69个、中等专业学校36个、大学专科层次82个、大学本科层次69个、研究生层次74个;非学历教育机构313个;幼儿园27个。

  --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共255个,占36%;外国语言文学类(如英语、德语、法语、俄语、日语)132个,占19%;电气信息类(如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94个,占13%;经济学类(如国际经济、国际贸易、财政学、金融学)74个,占10%;艺术类(如艺术设计、戏剧影视文学)37个,占5%;教育学类19个,占3%;其他类101个,占14%。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4年7月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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